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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1/3/26  浏览次数:4185

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、2008年3月31日《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》中《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》和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》(组电明字〔2017〕5号)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党费的收缴

1.各子公司党委(总支、支部)、机关各支部每年年初,以上年度党员平均月工资为基数,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,年内一般不变动。年内工资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,待下年度重新核定。

2.党费计算的基数不包括以下6类:

1)税,即个人所得税。

2)险,包括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等“五险”。

3)金,包括公积金(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)、职业年金、企业年金等“三金”。

4)补贴,包括住房补贴、交通补贴、公务用车补贴、通讯补贴、加班补贴、误餐补贴等6种改革性补贴。

5)费,包括取暖费、防暑降温费、物业费等。

6)其它津补贴,包括针对少数地区、部分单位、特殊岗位、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。

以上为不完全列举,因各子公司职工工资结构不同,具体的党费计算基数的构成,由各子公司党委(总支、支部)研究确定。

3.年薪制党员,在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,按每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(扣除前款规定的6类后)为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;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,按实际领取的(扣除前款规定的6类后)为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,即年薪制党员的党费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要有体现。

普通党员,不定期、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,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;因完成某项工程项目立功受奖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列入计算基数;其他的“活的部分”,由各子公司党委研究确定。

离退休干部、职工党员,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党费计算基数,不包括津补贴。对未纳入社保发放工资,且工资结构中能区分基本离退休费项目和津补贴的,以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党费缴纳基数;工资结构中不能区分基本离退休费项目和津补贴的,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计算基数,具体的比例,由各子公司党委(总支、支部)、机关各支部按照“同类收入的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”的原则确定。

4.在职党员,核定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的,按核定党费基数的0.5%缴纳;核定党费基数在3000至5000元(含5000元)的,按核定党费基数的1.0%缴纳;核定党费基数在5000至10000元(含10000元)的,按核定党费基数的1.5%缴纳;核定党费基数在10000元以上的,按核定党费基数的2.0%缴纳。

5.离退休党员:核定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,按核定党费基数的0.5%缴纳;核定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上的,按核定党费基数的1.0%缴纳。

6.党员月缴纳党费一般不超过1000元,应缴超过1000元的以1000元为限。自愿一次性多交1000元以上党费的,按自愿缴纳大额党费办理。

7.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同意,可少交或免交。生活困难的界定,原则上由党支部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党员实际情况把握。老党员本人向支部提出生活困难,或支部了解到老党员生活困难的,原则上可作为生活困难党员。在职在岗生活困难党员,由党支部研究,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
8.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9.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,按月交纳党费;遇特殊情况,经支部同意,可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,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10.持有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党员,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支部可结合实际,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。

11.每年12月15日前,各子公司党委按应收党员党费70%的比例,向公司党委上交;公司各级企业的党支部无党费留存权限,一律上缴至上级党委党费专户。

二、党费的使用

12.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具体包括:

1)培训党员。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、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、伙食费、交通费、师资费、场地费、资料费、门票费、讲解费等。

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。开展“三会一课”、创先争优、党组织换届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时产生的会议费等。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、印制《入党志愿书》、组织关系介绍信、流动党员活动证、党费证、党员档案等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旗党徽等费用。

3)党内表彰。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需的费用。

4)补助生活困难党员。

5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,修缮、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、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的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。

13.前款规定的党费支出范围,各公司党委(总支、支部)、机关各支部应结合留存党费情况,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量力而行,涉及食宿、交通、会务等的可参照行政经费的标准执行。因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、转账手续费等应从党费列支。

14.党费的使用,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据实报销。请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,应请示,应专款专用。

三、党费的管理

15.党费应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,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、交通银行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,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。

16.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管理,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,应由党组织内设财务机构代办,应指定专人负责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设,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,原则上不得从事党费财务工作。

17.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,每年度公开一次。在换届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,应书面报告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接受党员或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。

18.各子公司党委(总支、支部)、机关各支部要积极配合公司党委做好报表及通报等有关工作。

附则

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。本办法由公司党建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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