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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团费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时间:2021/3/26 浏览次数:1915 按照团章和《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委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,结合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实际,提出如下实施办法。 一、团费收缴 第一条 公司团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分档缴纳团费。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,即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 第二条 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2000元以下(不含2000元)者,交纳3元;2000元以上(含2000元)者,按工资收入0.2%的比例去尾取整交纳。最高每月交纳20元。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作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一、二条规定交纳。 第四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,经团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。 第五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。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交纳党费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 第六条 团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。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,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。 第七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础,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。 第八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。自愿一次性多缴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,全部上缴团中央。具体流程按照《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委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要求办理。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团费。遇特殊情况,经团支部同意,可每季度交纳一次,也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交或补交。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不得预交团费。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,不得要求团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团费”。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团委有团费留存权限,按照每年收缴团员团费的70%上缴至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团委;下属各级团支部无团费留存权限,全部上缴至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团委。每年度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团委根据工作需要,下拨一定的团费至各基层组织,用于开展团的工作。 二、团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 第十四条 使用团费要向基层团组织倾斜。 第十五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,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。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(1)培训团员、团干部;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音像制品;(3)购买团旗、团徽等团务用品;(4)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、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;(5)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; (6)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; (7) 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。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。 第十七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,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,不得越级申请。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 三、团委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团费由群众工作部代团委统一管理。 第十九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,由公司财务部门代办,专人负责,会计和出纳分设。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,参照有关会计制度执行。 第二十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,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,可在公司基本户中实行分账核算。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基本户所在的银行,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。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依法保障团费安全,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。 第二十一条 公司群众工作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,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。团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,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。 第二十二条 团费收缴、使用、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。在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上,向大会报告(或书面报告)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接受团员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。基层团支部应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、使用情况。子公司团委应每年向公司团委上报团费年度工作情况报告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团委应每年检查一次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,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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